第237节
之前他咨询过三位律师,有两位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吴珊珊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节,会被从重处罚;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吴珊珊构成侮辱妇女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方轶告诉他构成侮辱罪,吴国栋彻底蒙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吴国栋一定是听其他律师讲的侮辱妇女罪,否则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可能想起来咨询这问题。
“这两个罪名听着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哦!也就是说侮辱妇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这样吧?”吴国栋道。
“是这样的。”方轶点头道。
“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是不是一个专指的侮辱妇女,一个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这是吴国栋从其他律师那听来的,他想向方轶印证下对错。
“怎么说呢,不全对。如果这么简单,咱们国家也就不用单独设立一个侮辱妇女罪了。我跟您说下侮辱妇女罪的来历,您就明白了。
侮辱妇女罪是从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含义不一样。
因为侮辱妇女罪是来自于流氓罪,所以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为获得x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
所以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侮辱妇女罪是因为行为人精神上空虚导致心里变态,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目的。侮辱罪则主要是行为人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区别外,您刚才说的也是区别之一,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我给您举个例子,这就跟农村泼妇骂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骂,还是在背后骂,必须让别人都知道才能败坏对方的名声,如果自己躲在家里小声骂,别人不知道,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妇女罪既可以公然实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实施,但是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当众,也可以偷偷摸摸的,但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行为才能算侮辱妇女罪。
我看过您女儿的案卷,也问过您女儿,您女儿吴珊珊主要是因为老公出轨,导致其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对方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动机。
所以,我认为您女儿的案子应该定侮辱罪。”方轶解释道。
“我理解下哈,侮辱妇女罪是不是属于耍流氓那一类的,而侮辱罪是属于诋毁别人名声那一类的,可以这样理解吧?”吴国栋道。
“差不多。”方轶明白对于吴国栋这种非法律人士,讲太多没用,他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也就可以了。
“方律师,如果您为我女儿辩护,律师费得多少钱?”吴国栋觉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师比自己之前见过的律师要专业,沟通起来也没有障碍。
我要羞辱她
“如果让我为您女儿辩护的话,律师费要五万元。如果上诉的话,需要单独付费。”方轶琢磨着当事人的家庭条件不错,五万元应该能接受。
“五万元……,好。今天能签合同吗?”吴国栋犹豫了下问道。
“没问题。小周,准备下委托手续。”方轶说完,周颖离开了会议室。
“方律师,根据您的经验,我女儿会被判几年?”吴国栋问道。
“具体法院会怎么判,我不好说,您女儿这案子虽然情节比较严重,但是事出有因,而且被害人有错在先……,考虑到您女儿已经被羁押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卷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我准备建议法院判处您女儿拘役五个月。”方轶道。
“为什么是五个月,三个月不行吗?”如果有可能的话,吴国栋希望他女儿现在就出来。
之前吴国栋也试过,让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未批准。
“您看吴珊珊已经被关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子还没到法院,三个月都不够法院走程序的时间,怎么可能这么判。我说的五个月也是预估的,后期可能要根据法院的庭审时间调整建议刑期。
咱们建议刑期时,要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时间,否则起不到效果,反而会让法官觉得咱们是无理取闹,不利于案件量刑。”方轶解释道。
“哦,明白了,还是您专业。我听您的。”吴国栋道。
不一会儿,周颖拿着委托手续走进了会议室,协助吴国栋办理了委托手续,并支付了律师费。
就在吴国栋签署委托手续后的第二日,吴珊珊的案子被移送到了法院,很快县法院安排了开庭时间。
按照方轶的操作习惯,在开庭前他又去了一趟看守所,见了吴珊珊。
县法院将吴珊珊案子的开庭时间安排在了下午两点,中午的时候,吴国栋请方轶和周颖在县里的饭馆吃饭,又聊了一阵案子的情况。
开庭时,旁听席上只坐着吴家人,郑家人没来,被害人也没有来。
可能是被关在里面压力比较大,被告席上的吴珊珊精神不太好,头发有些缭乱,神情显得有些紧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珊珊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珊珊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一位四十来岁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珊珊,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不认可。我承认我用绳子将那女的绑了,但是前后也就一个多小时,后来她被邻居们放开了。我没有拘禁她。”吴珊珊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那冰冷的眼神落在了吴珊珊的身上:“被告人吴珊珊,你认识被害人吗?”
“不认识。”吴珊珊道。
“案发当晚,你回到家看到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看到那女人正在跟我老公在我的床上……”吴珊珊咬着嘴唇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