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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节

 

忍笑意,故作惊讶道。

此时方轶的真实想法是:这胖老头有点意思,放着正经业务不做,非要去臭显摆,就你那二五眼的手艺,被老黄夸了一顿就以为天下无敌、登峰造极了……,结果怎么样,被人损了吧,自己还气的够呛,何必呢!

“对呀。给你三天时间,必须帮我办妥。你要是帮我办好这事,今年的创收我保你不低于两百万。要是办不好,嘿嘿,你可别说我今年给你限流。”万可法笑的很猥琐,简直就是一个老小孩。

方轶知道胖老头这是在开玩笑,但是老板被人欺负了,自己不帮忙未免有些落井下石的嫌疑,以后还咋处啊,所以他还是决定帮胖老头一把。

“我给您问问云总哈,她一定有办法,您是想脱产学,还是……”方轶问道。

“脱产,那个学的好,我就学那个。你看着办。”万可法说完,优哉游哉的出门去了。

我去……神仙打架,小鬼遭殃,这叫什么事啊!方轶望着胖老头的背影,一脸的无奈。

下午抽了个空,方轶给云梅打了电话,询问茶艺培训班的事。云梅给他推荐了茶协组织的茶艺班(这个培训班是由云雾茶庄发起的,由她负责组织和培训),每天晚上上课,地点就在云雾茶庄二楼最大的那间茶室。一个班四五个人,小班授课,不耽误工作,她就是培训老师之一。

方轶将茶协培训班的事告诉了万可法后,万可法当场拍板,下午就去云雾茶庄找云梅报名。

茶艺培训班的事圆满解决了,方轶松了一口气,不知道胖老头答应自己的二百万的资源(其实之前他办的周英琪受贿案已经落实了八十万元了)什么时候能落实下来。

周五下午的时候,周颖拿着本子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这几天我查了些资料。我觉得张文的案子,检察院定的罪名可能有问题,不应该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该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周颖道。

“哦?为什么?说说你的理由。”方轶一边泡茶,一边饶有兴趣的问道。

“我是这么理解的,您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张文的案子,从外表看,他母亲和岳母为万佳销售公司股东,他在公司中不担任任何职务,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属经营,因为销售存在一定折扣,可能会导致合资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周颖说完看向方轶。

一束光

“嗯,这两个罪名在主体和客观上确实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为他人经营’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这两个点上,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区分两个罪名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方轶递给周颖一杯茶水,微笑道。

眼前的实习律师将来有可能是自己的同事、同行,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人脉,方轶了解实习律师的苦,自己是资深律师、合伙人,对方才一只脚踏进门槛,帮一帮,带一带又如何。所以他对待实习律师的态度一向比较温和,可能这跟他的性格有关系。

另外,方轶不怕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因为不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在当地的名气,实习律师跟他相差甚远,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

即便在这一年的实习中,周颖得到的全是干货,那也仅仅是九牛一毛,理论与实践永远需要相辅相成,不断更新迭代。

当律师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能力后,他们会发现还有当事人那一关,当事人对一个律师的信任不是吃吃饭喝喝酒就能建立起来的,跟律师所在律所的规模,律师以往的成功案例,和业内的评价有很大的关系。

有时候甚至跟律师的背景有很大关系,比如某些需要特殊关系的业务,当然这种业务也是游走在边缘的灰色业务,搞不好就进去了。

所以当经历千辛万苦拿到律师证后,年轻律师会发现,自己进入了一片红海,茫茫的红海一眼望不到尽头,根本赚不到钱,要想生存下去只能更“卷”。

当年的万可法在没有成名以前,有位律界前辈曾在关键时刻帮过他,现在万可法看好方轶,也愿意拉他一把。而方轶心存感激,觉得自己也有必要学习胖老头,帮助优秀的年轻律师快速成长。因为他们的心中都有一束光,一束正能量之光。

“那这两个罪名如何区分?”周颖歪着脑袋,皱着眉头问道。

在她看来,《刑法》上的法条一看都会,但是涉及到具体案件,一用全错,自己这么多年学了什么?她深深的怀疑自己已经被时代抛弃了!

方轶看出了她的困惑,呷了一口茶,说道:“你再看下关于这两个罪名的法条,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具有获利,而且要达到数额巨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所在企业造成损失。

司法实践中,存在既有获利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也就是两者都具备,从现有的判例看,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给你分析下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你就明白区别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经营,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并获利的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所谓的获利,即行为人经营企业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必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的经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经营所得必须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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