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节
谷浚却说找不到收条了,从他买车到现在才半年,十万元的收条,这么重要的东西怎么可能丢失?
我觉得他在说谎,想把所有的事都推到这个赵新身上。而警方又找不到这个赵新,从而查无可查,不好给他定罪。
还有,既然他联系不上赵新,为什么不去车管所查下车主信息,联系车主说明情况后,办理过户?”云乔说道。
“嗯,我觉得你说的有道理,然后咱们该怎么办?”方轶微笑着问道。
云乔挠着头,想了半天:“师父,这案子漏洞太多,事实在那摆着,我找不到辩护的点,要不……还是算了吧,跟当事人实话实说。”
“首先我同意你的观点,这案子疑点太多。但是警方认为谷浚涉嫌窝藏赃物罪,有可能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跟咱们一样。
这案子如果真是如此,我觉得咱们还是有发挥的余地的,反正大家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这案子唯一能确定的是,涉案奥迪车是失窃车辆。”方轶沉思片刻说道。
“您的意思是……浑水摸鱼?”云乔一脸懵懂的说道。
“浑水,可以有,但是不一定能摸到鱼。”方轶认真道。
“咱们要给他做无罪辩吗?”云乔追问道。
两罪存疑
“可以往这方面努力,但是没有证据,法院很难采纳咱们的辩护意见。我觉得这案子只能在收购赃物罪和窝藏赃物罪之间取舍,把这个案子往‘两罪存疑’上靠。”方轶说完看向云乔。
“两罪存疑?”云乔的眼神中释放出迷茫的光。
“对,就是‘两罪存疑’。在量刑上,收购赃物罪要比窝藏赃物罪轻,毕竟一般行为人收购赃物是为自用,危害性要比窝赃小。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存疑取其轻’规则的运用,还是比较常见的。”方轶的话等于是在给云乔吃小灶,这种案子不是每个律师都能碰到的。
“您的意思是,咱们要往收购赃物罪上辩护?”云乔顿悟道。
“不是,咱们可以按照谷浚的说法辩护,毕竟之前他跟公安机关就是这么说的,他自认为无罪,是受害者(不论真假),咱们如果硬说他有罪,他肯定炸窝。
咱们辩护的目的不是让法官判被告人无罪,而是让法官对公诉人所说产生合理怀疑。
其实从现有证据上看,被告人对奥迪车是失窃车辆的事是存在明知的可能的,最终法官有可能认定被告收购赃物罪。这是一种辩护策略。”方轶解释道。
“为什么被告人存在明知的可能?”此时云乔的脑袋中存了一万个问什么,方轶每解释一次,她就会产生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明显违反规定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可视为被告人应当知道。
被告人谷浚持有的车辆行驶证是伪造的,而且被告人购买的奥迪a6是进口车,二手车价格在三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的购车价格却是二十一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车辆为失窃车辆。”方轶耐心的解释道。
云乔用好奇的眼神看向方轶:“师父,您怎么知道他买的奥迪a6二手车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
“你协助谷总父子办委托手续时,我用手机查了下奥迪a6在本地二手车市场的价格。”方轶一笑。
“哦!厉害。”云乔一脸的崇拜。
“不过在此之前,你不能跟谷总透露辩护方案的事,谷总的期望值比较高,所以咱们要先把他们的期望值打压下来,然后再说咱们的方案。否则这案子不好办。
这几天你盯着点,案卷一旦转到检察院,咱们去检察院阅卷,看看案卷情况,然后再约谷总过来谈。”方轶嘱咐道。
“嗯,明白。”云乔刚要出门,周颖和杜庸敲门走进了办公室。
“方老大,有时间吗?”周颖开门见山的问道。
方轶见周颖和杜庸进门,知道他们是为了杜庸表弟孔枢的案子来的,也是冲着云乔说道:“云乔,你先别走,我跟周律师和杜律师讨论个案子,你也听听。”
周颖三人各拉办公椅,坐在了方轶对面。
“你发给我的材料我大致看了一遍,先说说你们对案件的理解。”方轶看向周颖和杜庸,杜庸的脸色不太好,眼神中充满了焦虑。
“我来说吧。”周颖看了杜庸一眼:“针对于被告人孔枢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和杜律师看过案卷,案卷内有酒店的监控录像,从酒店前台服务生的证词和监控录像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当时应该是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是太清晰。
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孔枢和向庆斌构成强j罪,而且存在轮j的情节,所以起刑点应该在十年,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被告人孔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同时考虑到其个人的奸y目的未得逞,检察院那边的意思是可以建议法院对他减轻处罚。
现在我们和检察员的分歧是被告人孔枢的行为到底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如果是未遂,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孔枢加上一层保险。法院量刑时,也会考虑到上述情节,判的轻一些。”周颖说道。
“我们倾向于未遂。”杜庸补充道。
“说说你们的理由?”方轶看向周、杜二人。
“我们认为,轮j也分既遂和未遂问题,就像本案,被告人孔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就应当认定为轮奸未遂。对轮奸未遂的,可以比照轮奸既遂的刑罚予以从轻处罚。”不待周颖张嘴,杜庸迫不及待的解释道。
“检察员的意思是,由于二被告人有轮j的共同故意,且轮流实施了奸y行为,其中一人奸y得逞,就应当全案认定为强j既遂。轮j只是法律规定的强j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根本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周颖说道。
“嗯,我同意检察员的意见。当年读博的时候,我曾见过一个类似情况的案例。
在轮j案件中,轮j情节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有强奸罪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方轶说道。
“为什么?”周颖和杜庸刚要开口,坐在一旁的云乔突然问道。
“什么是轮j,是两个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y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实施奸y的行为。
轮j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的,强j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而加重处罚情形解决的仅仅是量刑问题,也就是法院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和刑罚轻重的问题。
同案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轮j行为,就应当对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反之,如行为人未实施轮奸行为,则不具有该加重处罚情形。”方轶解释道。
“那如果一个人得逞(既遂),一个人没得逞(未遂),该如何适用?如果都适用加重处罚,会不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杜庸希望方轶向着自己表弟说话,但是又想听到客观的解释,因为法院是不会考虑被告人与律师的关系的。